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衣得体Yidet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21929198号“衣得体Yidet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253号

       

      申请人:杭州得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集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仁鑫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4日对第21929198号“衣得体Yidet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晚于申请人已注册的第27598667号“得体”商标、第20185845号“得体DE TI”商标、第21619820号第25类“得体杯”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得体”字号权。综上,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6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19年5月28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8年1月6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注册后被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一于2017年11月21日申请注册,现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由审理查明3可知,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2016年11月16日,对争议商标不构成基于在先申请、注册形成的权利障碍,二者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得体”、与引证商标三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得体”,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袜、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上,其已使用“得体”字号并具有较高知名度,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