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当劳 MIDANGLA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4723848号“米当劳 MIDANGLA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45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仕立
      委托代理人:瑞安市中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汇思聚智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4723848号“米当劳 MIDANGLA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9161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2005年开始销售“米当劳MIDANGLAO”品牌服装,强力打造该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商标权利存续期间,合法使用复审商标,并且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实体店照片;2、产品实物照片;3、申请人许可使用信息;4、销售发货清单及销售单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缺乏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且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为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实际使用。申请人具有明显抄袭、模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及不正当占有商标注册资源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第26031202号“米当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6月16日 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2月2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领带、袜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9年2月6日。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仅可证明其将复审商标授权给郑益兰使用,郑益兰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主体。证据1、2为单方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4为单方自制证据,在无其他具有公信力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难以证明所载商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环节。综合考虑本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