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儿童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826940号“儿童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376号

       

      申请人:福建盼盼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26940号“儿童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购销合同、“儿童强”品牌项目服务合同、盼盼食品集团全饮品广告策划服务合同、“儿童强”经销合同书、儿童强乳酸菌饮品检测报告、相关发票、商场宣传图片、媒体报道等(复印件及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过申请人大量使用,且尚无证据表明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