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7320311号“51 FUND”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12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高峰美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320311号“51 FUN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1579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6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注册成立之日起即以“WWW.51FUND.COM”作为申请人的官方域名使用,申请人通过国内使用频率最高的“WWW.BAIDU.COM”进行网络检索,检索结果均指向申请人一方,可见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咨询、商业专业咨询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复审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官网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设计、广告策划等商品上。2019年1月8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商业专业咨询服务上的注册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我局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注册的决定。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6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的档案信息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申请人官网截图信息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显示日期不在复审期间内,该份证据既未显示复审商标,亦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商业专业咨询服务。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在商业管理咨询、商业专业咨询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咨询、商业专业咨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