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LONGEVIT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884556号“LONGEVIT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12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凯伦波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优姿寇精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884556号“LONGEV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0692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5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与被申请人取得联系,且双方已达成商标共存的事宜,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9日向商标局申请撤回撤销申请,但因撤销裁定作出早于撤回申请,未能撤回成功。被申请人将再次提交撤回撤三申请。此外,申请人已搜集部分证据,并将继续收集证据,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凯伦E波克博士简介、创立的相关复审商标的面部皮肤护理、身体皮肤护理、头发和化妆品等商品的详细内容和产品特点;
      2、标有复审商标产品的照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4年9月15日申请注册,于1996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上。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8年11月5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19年8月7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5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审理范围为申请人是否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是否撤回撤销申请不是复审商标予以维持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凯伦E波克博士简介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相关商品的详细内容和产品特点的介绍均为外文证据,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我国的使用情况。证据2中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照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亦未显示具体日期,且仅凭产品照片亦不能证明上述产品已进入我国市场流通领域。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在我国对复审商标在化妆品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