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10182153号“全意小天鹅
ZUANYIXIAOTIAN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108号
申请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兰成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1日对第10182153号“全意小天鹅 ZUANYIXIAOTIAN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90560“小天鹅LITTLE SW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0553号“小天鹅LITTLE SW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444897号“小天鹅LITTLE SW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54340号“小天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在先知识产权构成实质近似,“全新全意小天鹅”是申请人的企业口号,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商品化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知识产权著作权,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
3、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未注册驰名商标“全心全意小天鹅”及已注册驰名商标“小天鹅”的恶意摹仿和抄袭,损害了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
4、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及其品牌的知名度,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被申请人在注册过程中使用了伪造的身份证明材料,属于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的行为。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打印件):
1.申请人简介、“全心全意小天鹅”广告语的相关文章;
2.“小天鹅”商标驰名认定批复;
3.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4.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
5.被申请人成立的企业名单;
6、在先行政裁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加热装置、水暖装置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洗衣机、甩干机等商品、第11类冰箱、热水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正处于商标续展申请中。
3、1997年4月9日,申请人的“小天鹅LITTLE SWAN”商标在洗衣机商品上被认定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
4、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4件商标,包括“全意小天鹅 Quanyixiaotiane”、天鹅图形、“华夏双菱”。
5、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我局查阅了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注册号为130105632146896,字号名称未显示,经营者姓名为王兰成,有效期自2010年8月8日至2013年12月31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以注册号130105632146896为关键字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查到与之相关的任何信息。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3年2月2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理。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01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理由、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
1、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于2013年2月28日核准注册,申请人于2019年6月1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已超过法定的五年期限。故我局对申请人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提出的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予以驳回。
2、综合我局查明的事实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小天鹅 LITTLE SWAN”商标在洗衣机商品上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部分“全意小天鹅”完整地包含了文字“小天鹅”,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对“小天鹅 LITTLE SWAN”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加热装置、水暖装置商品与“小天鹅 LITTLE SWAN”商标赖以知名的洗衣机商品均为家居常用家电产品,具有较强关联性,易误导公众认为二者存在某种联系,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加之,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天鹅图形商标,与申请人名下天鹅图形商标完全相同,可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品牌有一定了解。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确认“小天鹅 LITTLE SWAN”商标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无需对申请人主张的未注册商标“全心全意小天鹅”是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进行确认,
3、由我局查明事实5可知,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中显示的注册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到与之相关的任何信息,加之,被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时的个体工商户的真实存续情况,我局可以推定被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虚假文件,被申请人使用虚假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骗取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4、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5、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