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733447号“XBL SAINT-POL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8529号
申请人:广州星宝莱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百拓共享(广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33447号“XBL SAINT-PO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98352号“鑫宝龙 XINBAOLONG XBL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厂区规模;申请人主营产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