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376768号“邓鸿钧 鸿福长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8532号
申请人:邓长琪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76768号“邓鸿钧 鸿福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45712号“郝大爷 HAODAYE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