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富实学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971668号“富实学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8534号

       

      申请人:江苏富实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71668号“富实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显著性极强。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富实学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