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NewF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1523428号“NewFi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8537号

       

      申请人:重庆华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23428号“NewF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类上第29487461号“NEOFINE”商标、第1类上第29487461号“NEOFINE”商标、第23344969号“NEWLINE”商标、第4777254号“FINE”商标、第5076966号“FINE及图”商标、第5201789号“FINE及图”商标、第5201790号“FINE及图”商标、第5类上第G1013294号“F·I·N·E DREAMING及图”商标、第9606283号“FINE及图”商标、第9607273号“FINE及图”商标、第9847128号“FINE及图”商标、第9847144号“FINE及图”商标、第5类上第G1088673号“FINE DREAMING及图”商标、第13271513号“FINE及图”商标、第16类上第G1013294号“F·I·N·E DREAMI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尚处于驳回复审阶段。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情况、产品图片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四权属状态尚不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及引证商标五至十五在字母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卫生巾、医用胶布、医用营养品、牙用研磨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及引证商标五至十五分部核定使用的牙用研磨剂、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牙用研磨剂、非医用营养补充食品、卫生巾、卫生纸、医用营养品、卫生纸、卫生巾、非医用营养液、医用营养品、膏药、除杀真菌剂、除草剂、除莠剂、杀虫剂、杀寄生虫药外的农业化学品、纸手帕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及引证商标五至十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已经完全包含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则引证商标四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