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新物种 新躁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786433号“新物种 新躁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80号

       

      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86433号“新物种 新躁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华凌”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为根据“华凌”商标独创的子品牌,经申请人使用推广已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并于上述商标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的功能,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词语搜索截图、申请人获得的荣誉、申请人其他商标宣传材料、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新物种 新躁动”构成,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消费者已将其作为广告用语,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取得了能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