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CGN bearing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531706号“CGN bearing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72号

       

      申请人:海宁市速瑞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筑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1706号“CGN bearing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且已投入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74690号“CG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93401号“CGN 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CGN bearings”和图形构成,其中“bearings”可译为“轴承”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缺乏显著性,故其文字主要识读部分为“CGN”,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相同或相近,且均无明确含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