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锦创力集团 JIN CHUANG LI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365177号“锦创力集团 JIN CHUANG LI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71号

       

      申请人:深圳市锦创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5177号“锦创力集团 JIN CHUANG LI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97613号“平地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944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锦创力集团 JIN CHUANG LI GROUP”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