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991395号“菊米大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66号
申请人:遂昌县华昊特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航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1395号“菊米大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导致消费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申请人获得的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菊米”为野菊的蕊,头状花絮,具有败毒、祛风、清火明目等功效。申请商标仅由篆体的“菊米大王”及装饰性图形构成,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内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申请商标能作为商标使用,且不易导致消费者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