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劉大胡子 東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671455号“劉大胡子 東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62号

       

      申请人:刘荠泽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1455号“劉大胡子 東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05397号“刘大胡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36191号“刘胡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707637号“刘胡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读部分之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