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Pey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285593号“Pey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61号

       

      申请人:云南奔腾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85593号“Pey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92055号“Pev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060970号“Pev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196110号“Pev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357313号“Peves 放飞梦想,成就天下群豪 Live Your Drea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370046号“Peves 放飞梦想,奔向辉煌生活 Flying Dreams To A Glorious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971527号“Pev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758316号“POY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814722号“Bev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769699号“Bev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850523号“Bev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8725131号“BGV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7705978号“PeU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6150875号“精目 Preves”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三至五现处于以我局异议审理中。引证商标六现处于以我局驳回复审审理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七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二未取得专用权,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仅由“Peyes”经设计构成,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三主要识读部分之英文字母构成、排列顺序、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无明确含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上述商标是否获准注册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不予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