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808886号“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58号

       

      申请人:广州至尊比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8886号“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整体有别于地名“比萨”含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296442号“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第43类服务上,还申请注册了第36801850号“比”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中文文字“萨”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餐厅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经我局查明事实可知,申请人在第43类服务上,还申请注册了第36801850号“比”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组合为文字“比萨”,系系意大利知名城市,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不予核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