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金虎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510016号“金虎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54号

       

      申请人:周口市蓝马电动三轮车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10016号“金虎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75106号“虎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9595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6932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4541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金虎王”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