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435766号“名媛代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300号
申请人:广州市三重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35766号“名媛代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46456号“名媛密码”商标、第16681528号“名媛代码MINGYUANDAIMA及图”商标、第18265706号“名媛代码MINGYUANDAIM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视觉、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增白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防晒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