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120685号“SNEAKER C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301号
申请人:鞋秀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20685号“SNEAKER C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10059号“SNEAKERC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89499号“SNEAKERD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与引证商标二在美国并存,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宣传使用材料、商标注册信息、“DON”及“CON”中文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