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亚宝E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599973号“亚宝E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947号

       

      申请人: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99973号“亚宝E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86830号“亚宝YA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04233号“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57520号“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证书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差异,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