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椰油超能优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265253号“天然椰油超能优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976号

       

      申请人:山东悦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65253号“天然椰油超能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带有“天然椰油”字样系指申请人公司生产的产品中含有“椰油”成分,不存在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有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天然椰油超能优选”,其中包含文字“天然椰油”,该文字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含有天然椰子油成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剂、牙膏、肥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中含有天然椰子油成分,进而对商品的主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