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243483号“COOPERSURGIC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601号
申请人:库柏外科手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乔安许允立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43483号“COOPERSURGIC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41457号“COOPER;古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13404号“COOPER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013401号“COOPER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020314号“COOPER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751273号“COOPER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相关共存文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康复中心、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养老院、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COOPER”、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