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371786号“柒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788号
申请人:杭州锐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1786号“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0516号“柒”商标、第18053880号“柒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已在市场中广泛使用,在实际使用中未与引证商标造成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标识创作说明、标识使用情况、公众号对标识的使用及宣传、公司宣传材料、公司名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柒”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柒”、引证商标二文字“柒牌”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