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DOOB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789555号“DOOB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329号

       

      申请人:三棵树(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89555号“DOO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61960号“DOOBUY及图”商标、第17043126号“DOB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相关信息、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