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326960号“云台樱桃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831号
申请人:张春华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26960号“云台樱桃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60646号“金厘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