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DURAMA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063888号“DURAMA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276号

       

      申请人:加拿大贝思牙科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沈合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63888号“DURAM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在美国获准注册,拥有极高的知名度。“DURA”属于多义词,“硬脑膜”并非常见含义,一般消费者不会对该含义产生联想。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商标在美国注册信息;申请商标使用在产品宣传册上的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DURA”,可译为“硬脑膜”,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