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61157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834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第四银行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115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48806号“雅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文字部分的释义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差异,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