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0569693号“此生必驾318ROUTE MUST GO
IN YOUR LI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743号
申请人:上海爱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享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69693号“此生必驾318ROUTE MUST GO IN YOUR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41132号“路及图”商标、第13982030号“ROUTE66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31710号“ROUTE66”商标、国际注册第1155917号“ROUTE66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55918号“ROUTE66”商标、第17734075号“ROUTE66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35050号“ROUTE66及图”商标、第20299369号“31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词典对“ROUTE”的解释;百度百科关于“ROUTE66”的介绍;在先案例;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318”与引证商标八显著识别部分“318”在呼叫、数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射频识别(RFID)阅读器;电子书阅读器;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头戴式耳机;体育用保护头盔;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数字显示标牌;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运载工具用测速仪;报警器;眼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