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SH YOU WE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6773号“WISH YOU WE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786号

       

      申请人:利口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6773号“WISH YOU W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本身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二、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获得注册。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和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信息、类似情形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WISH YOU WELL.”,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广告用语,使用在第5类医用糖果和医用草药茶等商品、第30类非医用糖果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和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