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12851776号“全球梦”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546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宿迁市洋河镇名酿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5日对第12851776号“全球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在先的第4253363号“梦之蓝”、第5519429号“海天之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4、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导致消费者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商标档案、所获荣誉证据、销售使用证据、法院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使用证据等。
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对被申请人的答辩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07月0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于2014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商标局曾于2011年11月认定引证商标一在白酒商品上已被公众熟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全球梦”与引证商标一“梦之蓝”、引证商标二“海天之梦”在呼叫、文字、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不类似,不属于对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复制摹仿,商标并存使用,一般公众不致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相联系而损害其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