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CARBON FIBER FORG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4485号“CARBON FIBER

    FORG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323号

       

      申请人:VISION COMPOSITE PRODUCTS,LLC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4485号“CARBON FIBER FORG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45027号“BC FORGED及图”商标、第22376837号“AD FORGED”商标、第35435109号“FORGED JC”商标、国际注册第1399128号“BBS FORGED”商标、第32544131号“DEAN FORGED”商标、第30749801号“NNX FORGED”商标、第37742421号“NBB FORG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并非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原料特点。申请商标在第12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尚未获准注册,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FORGED”,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定制车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轮子、运载工具用轮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字母“CARBON”可译为“碳”,字母“FIBER”有“纤维;纤维质”之意,字母“FORGED”有“锻造;伪造”之意,整体易被译为“碳纤维锻造”之意,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定制车轮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文字是对其指定商品原材料等特点的直接表述,而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可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七,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