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4469185号“丹豹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864号
申请人:黄海燕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卓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69185号“丹豹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68371号“丹豹威尔 IDANIBAO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3278号“丹豹Dan Bao”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福伦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