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305253号“任我翱翔 RWAX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223号
申请人:北京任我翱翔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晟十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05253号“任我翱翔 RWAX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516202号图形商标、第28449900A号“帕尔拉克 PARLAK及图”商标、第27194631号“帕尔拉克 PARLA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