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湿贴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40475879号“湿贴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221号

       

      申请人:曲靖市马龙区金禹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75879号“湿贴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主设计,具有独特的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湿贴宝”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使用方法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