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466230 - 商评字[2020]第0000122210号 - 申请人:韩国美迪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466230号“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210号

       

      申请人:韩国美迪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66230号“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19681号“HUAMAI M”商标、第20722846号“M MEILIN MULTIVARIATE及图”商标、第22708815号“M”商标、第16962029号“M”商标、第16559979号“M及图”商标、第15847796号“梦美特  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正处于撤销审理中,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六在第44类服务上已被驳回,其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2类、第44类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站及申请商标使用证据;引证商标一经营范围;“MULTIVARIATE”英译;引证商标二至六档案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是已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不影响本案审理结果。引证商标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物开发服务;药物研究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在第44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在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药咨询;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五、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2类、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