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614937号“SAFFRON AUR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778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生活健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14937号“SAFFRON AU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气味等特点,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藏红花的网络介绍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藏红花气味”,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气味等特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