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仁信RENX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564797号“仁信RENX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973号

       

      申请人:上海仁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4797号“仁信RENX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5类调解、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均属于“法律服务”,其指定服务系申请人对其代理服务项目上的商标申请。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本案中,申请商标由文字“仁信”、对应拼音“RENXIN”及图构成,使用在第45类指定服务上不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均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45类4506群组的服务,商标代理机构在该类别该群组上申请注册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应予驳回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