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097967号“XGPL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7356号
申请人:德尔福蓄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097967号“XG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创作,经长期大量的使用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与部分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4032481号“XPLUS”商标、国际注册第1275375号“XPLu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蓄电池、防盗报警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池、警报装置及其零部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字母组合“XGPLUS”与引证商标一字母组合“XPLUS”、引证商标二字母组合“XPLus”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王小源
张丽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