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苍穹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681197号“苍穹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782号

       

      申请人:上海未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陆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81197号“苍穹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不是商标代理机构,没有向商标局提出过商标代理业务备案申请,申请人也没有从事过商标业务,今后也不会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申请人已提出经营范围的变更。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16类复审商品、第28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第41类复审服务、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之时其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属于商标法所称代理机构,其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复审商品、第16类图画等复审商品、第28类游戏机等复审商品、第35类广告等复审服务、第41类教育等复审服务、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其商标代理服务范围。因此,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16类复审商品、第28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第41类复审服务、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16类复审商品、第28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第41类复审服务、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