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heilianv”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2409915号“heilianv”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418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惠州市林先森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1日对第32409915号“heilianv”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海澜之家”、“HEILAN HOME”、“HLA”系列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第3337135号“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等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争议商标与第4077663号“HEI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99875号“HEILAN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614690号“HEILAN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行业竞争者,其明显是在知晓申请人品牌的前提下,进行抄袭、摹仿,其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7件仿冒申请人“HEILAN HOME”品牌的商标,同时存在对其他知名品牌的抄袭、摹仿情形。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已然构成不正当注册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一张及部分复印件):
      1、申请人商标信息;
      2、申请人审计报告、参加相关公益活动的报道资料;
      3、实体店照片、销售发票等资料;
      4、报刊杂志摘页、广告合同、参展照片等资料;
      5、申请人商标所获荣誉资料;
      6、在先行政、司法裁定文书;
      7、仿冒申请人“海澜之家”产品的商家店面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12月27日通过第1677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2020年3月27日被申请人到我局领取答辩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于2020年4月20日逾期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鞋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9年4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4月6日。
      2、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一、二、三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现均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3、2009年4月24日,我局作出商标驰字(2009)第116号批复认定“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9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申请人“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在服装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heilianv”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部分之一“HEILAN”相比较,其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品衣、鞋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