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090084号“禄仕鱼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792号
申请人:深圳联合水产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90084号“禄仕鱼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31189号“禄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21515号“禄士 ROADM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之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