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Ly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672148号“Ly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604号

       

      申请人:环球星链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72148号“Ly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93925号“LY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经过查询发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诸多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过互联网上的社交媒体平台传输有关技术、媒体和电信、医疗保健和生物医学、能源和工业、消费品和服务、金融和商业服务、房地产、会计以及法律、经济和监管事务的新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服务来源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