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IERRA DE UTI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771590号“SIERRA DE UTIE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181号

       

      申请人:埃拉斯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71590号“SIERRA DE UTI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889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食用油”等部分商品,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68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