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4403340号“SPAR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158号
申请人:上海哔哩哔哩电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03340号“SPA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60613号“SPARK”商标、第31657878号“365 星火工程 SPARK PROJ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九)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28933357号“SPARK”商标、第9337502号“ISPARK”商标、第17189508号“SPARK”商标、第3015569号“SPARK”商标、第15469682号“SPARKS BY CAPITASTAR”商标、第25549358号“51SPARK”商标、第12711595号“SP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八)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七正处于审查中,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媒体报道;申请人及引证商标二至八所有人相关介绍页面。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九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九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七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二至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