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OIO物联网酒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221391号“OIO物联网酒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154号

       

      申请人:合肥瑞星联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1391号“OIO物联网酒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76762号“OIO”商标、第34076747号“OIO HOTE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具有相同的法人。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7901804号“XIYUXIAOFUMA及图”商标、第11813462号“OIO ISEEAR及图”商标、第13537629号“QIIO”商标、第8676056号“OO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六)。引证商标一、二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