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全优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051568号“全优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138号

       

      申请人:沈江琪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51568号“全优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带由显著性,并未带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