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2724697号“周大生 CHOW TAI SE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135号
申请人: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24697号“周大生 CHOW TAI S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39952号“周大生 因爱而美 为爱而生”商标、第30056657号“周大生珠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第30631323号“周大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第20388725号“CHOW TAI S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经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见《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第1683期),第20332325号“周大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第18786724号“周大生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经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第8746631号“周大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撤销公告》第1691期),故引证商标一至七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玲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