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2866793号“飞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131号
申请人:普联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传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66793号“飞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82294号“飞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除“报警器;电熨斗、眼镜”以外的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撤销公告》第1669期)。第5081130号“飞月FEIY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专用期限至2018年12月20日,第5395913号“飞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专用期限至2019年11月6日,至本案审理时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