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40469514号“咖品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340号
申请人:周文霞
委托代理人:合肥中律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69514号“咖品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47221号“咖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咖品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咖品”,并且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5月14日